(2015)梁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与田玉超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田玉超,刘娇,刘光玉,秦俊凯,陈祥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清民,经理。被执行人:田玉超,农民。被执行人:刘娇,农民。被执行人:刘光玉,职工。被执行人:秦俊凯,职工。被执行人:陈祥国,职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玉超等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与田玉超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崇岳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