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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马宏伟与张玉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116号原告马宏伟,男,1981年1月29日生,汉族,代县聂营镇人。被告张玉英,女,1974年6月15日生,汉族,繁峙县下茹越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宏伟诉被告张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宏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宏伟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全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慧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