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马宏伟与张玉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116号原告马宏伟,男,1981年1月29日生,汉族,代县聂营镇人。被告张玉英,女,1974年6月15日生,汉族,繁峙县下茹越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宏伟诉被告张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宏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宏伟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全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慧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