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217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郭某某,男。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1994年8月26日双方登记结婚,1994年农历9月16日双方按民间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某年某月某日生育长子郭某某,某年某月某日生育次子郭某某。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及被告有出轨行为发生争执,争吵过程中被告还经常动手殴打原告或半夜将原告赶出家门,夫妻之间经常分居。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次子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郭某某辩称,我没有打过原告,我们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于1994年8月26日双方登记结婚,1994年农历9月16日双方举行了婚礼。婚后生有二子,某年某月某日生育长子郭某某,某年某月某日生育次子郭某某,现随被告生活。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有时争执。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不同意离婚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二十多年来,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双方虽有时发生争执,但均是因一些生活琐事。只要双方多沟通、多谅解,并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有可能和好如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思庆审判员 王淑红审判员 贾长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