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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民初字第00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段爱军与王小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爱军,王小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正民初字第00427-1号原告段爱军,男,汉族,1969年3月24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王小丽,女,汉族,约40岁,住正阳县。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受理了原告段爱军诉被告王小丽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程国胜审 判 员  付树鹏人民陪审员  闵 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尚世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