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民初字第00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段爱军与王小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爱军,王小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正民初字第00427-1号原告段爱军,男,汉族,1969年3月24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王小丽,女,汉族,约40岁,住正阳县。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受理了原告段爱军诉被告王小丽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程国胜审 判 员 付树鹏人民陪审员 闵 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尚世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