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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民初字第2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内蒙古草原金峰畜牧有限公司与张佳峰、于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草原金峰畜牧有限公司,张佳峰,于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2233-1号原告内蒙古草原金峰畜牧有限公司,住克什克腾旗浩来呼热苏木。法定代表人李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佳峰,男,汉族,1964年4月6日出生。被告于跃,女,汉族,1971年2月17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草原金峰畜牧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佳峰、于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草原金峰畜牧有限公司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张佳峰、于跃位于克什克腾旗商浩来呼热苏木住宿餐饮用地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将被告张佳峰、于跃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金额4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草原金峰畜牧有限公司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张佳峰、于跃位于克什克腾旗浩��呼热苏木餐饮用地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二、将被告张佳峰、于跃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世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