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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卧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李秀梅与王铁柱、李录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梅,王铁柱,李录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卧民初字第38号原告李秀梅。被告王铁柱。被告李录录。原告李秀梅诉被告王铁柱、李录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受理后,本院依照原告提交的被告二被告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送达,并且原告又不按照本院的通知缴纳公告送达费。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后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并且原告拒绝缴纳公告送达费用,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本院裁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秀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原告李秀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海珍代理审判员  杨旭昕代理审判员  毛瑞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永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事实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