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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行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厦门鑫志恒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鑫志恒海绵制品有限公司,厦门毅标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行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鑫志恒海绵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祥义,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毅标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新。申请执行人厦门鑫志恒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毅标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2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厦门鑫志恒海绵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