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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6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钟敏XX与被执行人深圳宝紫XXXX发展有限公司本材加工厂、深圳市XXXX果发展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XX,深圳市XXXX果发展有限公司木材加工厂,深圳市XXXXX果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601-2号申请执行人钟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XXXXX。被执行人深圳市XXXX果发展有限公司木材加工厂,营业地址: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周XXX。被执行人深圳市XXXXX果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张XX。申请执行人钟XXX与被执行人深圳市XXXX苗果发展有限公司木材加工厂、深圳市XXX果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诉前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XXX果发展有限公司木材加工厂价值人民币250000元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XXX果发展有限公司木材加工厂价值人民币25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作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科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