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7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许仕源、许东时与厦门市思明区奇香荣辉小吃店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141号原告许仕源,男,1950年4月8日出生,马来西亚籍。原告许东时,男,1957年1月2日出生,马来西亚籍。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金环,男,192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演习、宋晓飞。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奇香荣辉小吃店,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人和路140号之二。委托代理人郑鹭丹,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仕源、许东时与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奇香荣辉小吃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徐文聪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戴卫真代理审判员徐文聪人民陪审员林翠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林靓靓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