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中法执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黑龙江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安达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汇龙程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只想给你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达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汇龙程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中法执字第100-6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云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宝辉,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达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亚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庆市汇龙程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珣,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达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汇龙程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黑民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黑龙江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安达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安达市新兴街万和购物广场部分商服房屋进行评估,在进入拍卖程序期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黑监民监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达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汇龙程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故本案暂无法执行,应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审理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达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汇龙程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华审判员 徐立新审判员 尹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成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