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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2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永起与天津开发区新雅特电子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起,天津开发区新雅特电子城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2773号原告刘永起。被告天津开发区新雅特电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黄海路88号公寓B座201室。法定代表人王剑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起与被告天津开发区新雅特电子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开发区新雅特电子城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刘永起负担(已付清)。审判员  殷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