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行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天域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域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法行初字第00168号原告天域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45040133-8),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7号15-6。法定代表人罗卫国,董事长。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00928795-X),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心12楼。法定代表人成应傲,局长。被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00927581-X),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XX春,局长。原告天域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认一案,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域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域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大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颜瑶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