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337民初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泽某与多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泽某,多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37民初033号原告泽某,女,藏族,生于1988年08月。被告多某,男,藏族,生于1997年08月。本院在审理原告泽某诉被告多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泽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因原告需要时间考虑腹中胎儿去留,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待考虑成熟后再行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原告腹中有胎儿,胎儿的去留问题是解决原被告双方矛盾的关键,现原泽某需要时间考虑,其理由正当充分,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泽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0元人民币,由原告泽某承担(已预交)。审判员 唐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婉平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