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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长阳执字第0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杨先清与覃好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先清,覃好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执字第00030-2号申请执行人杨先清。被执行人覃好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先清与被执行人覃好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依据本院(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覃好田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先清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同时查明,本院另有两个执行案件以覃好田为被执行人立案执行。分别是,依据本院(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覃好田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孙鲁河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依据本院(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6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覃好田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孙爱东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另查明,被执行人覃好田登记有本县龙舟坪镇滨江路112号都市经典A栋一单元1101号房屋及车库。该房产于2013年3月7日因借款抵押给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金额为300000元及利息,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另案申请执行人孙鲁河于2014年5月29日就该房产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审查后于当日予以查封。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覃好田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覃好田和妻子张泽英的银行账户,各账户余额小。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覃好田和妻子张泽英的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车辆登记。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覃好田和妻子张泽英的房产情况,除上述所列房产外,未发现其他房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覃好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民审判员 田礼民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