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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207号原告黄某(曾用名黄晓方),医生。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吴远明代理审判员  张白泉代理审判员  杨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楚振附: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