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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民确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洪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某,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确字第00015号申请人:杨某某,男,系两轮摩托车驾驶人。申请人:洪某某,男,系半挂牵引车驾驶人。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了杨某某、洪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邓珍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某某、洪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经岐山县凤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由洪某某一次性赔偿杨某某在医院治疗期间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元;二、双方车辆受损修理费各自承担;三、此事故一次性终结处理,双方再无其他纠葛。经审查,本院认定上述协议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杨某某、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红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