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869号原告:杨某某,女,1987年6月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惠水县人,住贵州省惠水县。被告:雷某某,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畲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因被告去向不明,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凯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