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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潘堆犯绑架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堆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65号罪犯潘堆,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8月12日作出(2005)东中法刑初字第3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堆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潘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9日以(2008)粤高法刑执字第6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又经本院先后于2010年11月10日、2013年2月28日,分别以(2010)东中法刑执字第2140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3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4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潘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堆在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嘉奖26次,2013年5月、2013年11月、2014年5月、2014年11月共获得表扬4次,2013年1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3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原判认定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折价后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根据该犯本人填写的《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其称没收财产刑尚未执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堆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堆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小冰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陈红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伦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