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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于连富、张晓梅、任彦雨、黄云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行,于连富,张晓梅,任彦雨,黄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行。法定代表人郑世平,行长。被执行人于连富,男,汉族,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张晓梅,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任彦雨,男,汉族,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黄云鹏,男,汉族,住所地东辽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于连富、张晓梅、任彦雨、黄云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任彦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1,663.82元(此款包括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89.68元、执行费人民币860.00元)本案执行依据中的执行事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闫广祥审判员  刘焕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绍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