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徐传奋与苗大鹏、砀山县兴隆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传奋,苗大鹏,砀山县兴隆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765号原告:徐传奋,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陈冲,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大鹏,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砀山县兴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焦素娥,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宿州市砀城人民路96号。负责人:宋孔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传奋与被告苗大鹏、砀山县兴隆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传奋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传奋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传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徐传奋负担。审判员 鲁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