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商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吴桂明与章建灯、周小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明,章建灯,周小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272号原告:吴桂明。被告:章建灯。委托代理人:郑林富。被告:周小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明诉被告章建灯、周小将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桂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桂明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桂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原告吴桂明负担。审 判 员 陈爱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巧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