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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增树与许崇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625号原告:王增树,委托代理人:王发金,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崇雨,成年。原告王增树诉被告许崇雨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王增树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增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许崇雨亦未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增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增树负担。审判员  刘发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苗 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