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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嵩民六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建宗与白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宗,白铁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六初字第5号原告:张建宗,男,195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白铁军,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宗诉被告白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遗漏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建宗承担。审 判 长  谢会鹏审 判 员  赵海方人民陪审员  张议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仝秋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