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276号原告杨某,女,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被告贾某,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法庭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程安营人民陪审员 张国颖人民陪审员 屈红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