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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276号原告杨某,女,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被告贾某,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法庭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程安营人民陪审员  张国颖人民陪审员  屈红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