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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商初字第7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冯建、袁茗、张国防、马国力、赵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建,袁茗,张国防,马国力,赵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730-2号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晗,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冯建,农民。被告:袁茗,女,汉族,农民,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沙果园行政村147号。被告:张国防,农民。被告:马国力,农民。被告:赵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冯建、袁茗、张国防、马国力、赵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留被告张国防工资款10万元,并提供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有资金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告张国防工资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建军审判员  谢京东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