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孙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邹雨彤与被告谢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雨彤,谢峰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孙初字第902号原告邹雨彤,女,1971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临猗县北景乡罗村第十一居民组人,现住临猗县北景乡209国道启秀停车场505大家发货站。被告谢峰,男,1974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北辛乡岭后村第一居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雨彤与被告谢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雨彤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雨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邹雨彤承担。审 判 长  毛旭辉人民陪审员  XX勤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万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