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孙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邹雨彤与被告谢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雨彤,谢峰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孙初字第902号原告邹雨彤,女,1971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临猗县北景乡罗村第十一居民组人,现住临猗县北景乡209国道启秀停车场505大家发货站。被告谢峰,男,1974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北辛乡岭后村第一居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雨彤与被告谢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雨彤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雨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邹雨彤承担。审 判 长 毛旭辉人民陪审员 XX勤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万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