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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执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朱述林与刘旺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述林,刘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585号申请执行人:朱述林,男,1955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旺,男,1982年2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4)全民二初字第010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旺银行账户余额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惠 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沙沙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