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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谢志广与宋玉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志广,宋玉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谢志广,男,汉族,1988年5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宋玉堂,男,汉族,1968年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惠博法宁民初第1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原告谢志广提供的担保物粤L×××××号小型轿车。现原告申请变更担保物,提供粤L×××××号小型轿车作担保,要求解除对原担保物粤L×××××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谢志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权属人为谢志广的粤L×××××号小型轿车的查封。二、查封权属人为谢志广的粤L×××××号小型轿车。上述财产在本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移、转卖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原告谢志广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海林代理审判员  王 渊人民陪审员  聂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