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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2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郭振文与凌云、翁牛特旗排楼沟门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振文,凌云,翁牛特旗排楼沟门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387号原告郭振文,男,195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仪垂志,翁牛特旗乌丹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凌云,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翁牛特旗排楼沟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振新,系村主任。原告郭振文与被告凌云、翁牛特旗排楼沟门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本案的审理需要以(2015)翁民初字第2722号的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