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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阜阳热电安装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阜阳颍光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热电安装公司,阜阳颍光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阜阳热电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涡路。法定代表人:董谊勋,经理。被执行人:阜阳颍光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法定代表人:杜法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阳热电安装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阜阳颍光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资产接收托管单位阜阳市颍东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