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恢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邓志群申请执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志群,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恢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邓志群,女,195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岳县。委托代理人王育辉,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双苏路158号-1号。代表人刘春雷,经理。本院在执行邓志群申请执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邓志群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恢字第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忠审判员 施奇俊审判员 钟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干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