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一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180号原告岑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陆万物,广西万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岑某于2015年5月15日以愿意再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其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劳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黄贵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