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陵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方中平与梁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方中平。被执行人梁刚。申请执行人方中平与被执行人梁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2014)鄂江陵民初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梁刚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方中平于2015年1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方中平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梁刚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梁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2014)鄂江陵民初字第006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的标的65797.11元,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方中平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彪审判员 李传祧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