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站民一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晓金与孙孟喜、张富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金,孙孟喜,张富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站民一初字第00062号原告刘晓金,女,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杨春辉,本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孟喜,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富荣,女,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体育馆东侧。负责人杨军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凯凯,河南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金与被告孙孟喜、张富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晓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金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刘晓金负担。审判员 徐耀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光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