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终字第00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溧阳市丰林精密锻压件有限公司与霍志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溧阳市丰林精密锻压件有限公司,霍志良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终字第009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溧阳市丰林精密锻压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埭头工业集中区新安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权,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志良。委托代理人丁飞,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溧阳市丰林精密锻压件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溧阳市丰林精密锻压件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银芬审 判 员 杨 迪代理审判员 张丛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