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沈新华与骆祝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新华,骆祝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276号原告:沈新华。被告:骆祝坤。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新华与被告骆祝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新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骆祝坤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新华撤回对被告骆祝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新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蓝仙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盛 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