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乌某某诉被告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某某,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乌某某,女。被告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某某与被告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因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乌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彩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