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托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乌某某诉被告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某某,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乌某某,女。被告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某某与被告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因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乌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彩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