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张波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大河村六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大河村6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0683号原告张波,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委托代理人喻长修,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32208071101143。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大河村6组。负责人万云金,职务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大河村6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于2015年3月7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霄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群、罗梅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5月12日,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补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张波负担。审 判 长 李霄敏人民陪审员 张 群人民陪审员 罗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