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829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57年1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盛楠。被告王某,男,汉族,1958年2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2元,减半收取1221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帅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