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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冯某乙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冯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514号原告:冯某甲,男,201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中山市。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女,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中山市。被告:冯某乙,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诉被告冯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秉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