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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永超与新乡市布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3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永超。委托代理人崔喜强,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布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华兰大道4号。法定代表人勾宏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家有、赵有敏,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永超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布克机械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开庭审理前,杨永超因与新乡市布克机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永超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永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减半收取5元,由杨永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泽华审判员  温双双审判员  李书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万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