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广州禧赢嘉建材有限公司与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禧赢嘉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水东镇新湖街93号。法定代表人:崔雅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禧赢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富力盈力大厦南塔3号2907房。法定代表人:周洋。委托代理人:郭明文,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7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涉案工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被告住所地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是供货工程所在地-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罗马家园(盛景家园)楼盘,且专属管辖当事人协议不可变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将本案原审移送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高档洁具材料(设备)分项供货合同》显示,建设单位为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货单位为上诉人,供货单位为被上诉人,上诉人承建楼盘所需的洁具由被上诉人供给。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建设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承建楼盘的建设单位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因此,双方的约定明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建设单位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江东路421号601房之二室,即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