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民一初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民一初字第1987号原告王某。被告陈某甲。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汝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西园街3号院XX号楼3单元12号房屋一套,婚后双方生育一男一女,现均已成年。由于原告和被告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且被告生活不检点,给原告带来较大的伤害,现原告和被告感情彻底破裂,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和被告离婚,对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双方共同承担。被告陈某甲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乙。年月日,原、被告在河南省汝南县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又生育一女陈某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吵,后被告陈某甲与异性同居生活,与原告王某长期分居,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王某诉讼至本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的子女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西园街3号院XX号楼3单元12号房屋一套,原告王某提供双方协商的证明一份,要求将此房屋给付儿子陈某乙所有。因被告陈某甲未到庭,对该证明的真实性以及被告陈某甲目前的意愿无法核实,对原告王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无法支持。原告王某当庭放弃要求处分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仅要求对其离婚诉求予以支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举证材料以及对被告陈某甲父亲陈新平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婚就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原、被告补办结婚手续后,又生育一女,婚后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因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被告陈某甲与原告王某开始分居,现被告陈某甲已与异性长期共同生活,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560元,由被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郑军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帅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