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保字第0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叶秀与张子年、安徽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秀,张子年,安徽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保字第00058-2号申请人:叶秀,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张子年。被申请人:安徽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张子年,总经理。申请人叶秀因与被申请人张子年、安徽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舒城县棠树乡兴塘商贸城一期X号楼XXX室、XXX室、XX楼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和二期X号楼XXX室、XXX室、XXX室、XXX室房产,保全价值16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舒城县城关镇鸿运花园X号楼门面XX号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徽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舒城县棠树乡兴塘商贸城一期X号楼XXX室、XXX室、XX楼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和二期X号楼XXX室、XXX室、XXX室、XXX室房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祝远高审判员 朱学祥审判员 胡勤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 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