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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霸执字第5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杨学民与XX宾、刘伯彩1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民,XX宾,刘伯彩,牛双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字第549-2号申请执行人杨学民。被执行人XX宾。被执行人刘伯彩。被执行人牛双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霸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学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宾、刘伯彩、牛双乐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XX宾、刘伯彩有125型注塑机一台、200型注塑机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XX宾、刘伯彩所有的125型注塑机和200型注塑机各一台;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间内,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24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华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