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713、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常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713、714号申请执行人:常某,男,199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李某,女,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常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婚约财产纠纷两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3828号、02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某及其丈夫张敖的银行存款5340元至怀远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怀远县支行,账号:12×××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