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行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舒兴治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处、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兴治,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处,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烟行初字第71号原告:舒兴治。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处。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洪汛,处长。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曰义,主任。原告舒兴治诉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处、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需要由本院受理或者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报请本院决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审 判 长 尹鹏亮审 判 员 杨道力人民陪审员 于 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彩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