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凤东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雁洽、王建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雁洽,王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凤东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益民路永华园**幢。法定代表人黄怀丹,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向纯,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委托代理人王珂,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执行人王雁洽被执行人王建忠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雁洽、王建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的(2013)汕澄法凤东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雁洽应付还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王建忠对被执行人王雁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五查”,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澄法凤东执字第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瀚审判员 郑业敏审判员 沈彦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