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特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王孝钦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王孝钦,陈美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特字第46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代表人:林小兵。委托代理人:朱思欣。被申请人:王孝钦。被申请人:陈美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被申请人王孝钦、陈美娇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撤回申请。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秀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