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邓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747号原告邓某。被告侯某。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邓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邓某与被告侯某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原告邓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孙反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梦姗 来自: